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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起婚姻家庭关系有哪些新规定

发布时间: 2021/02/20   阅读次数: 190935    作者: 好易连
《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施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废止,今天小编就来聊聊自2021年1月1日起,婚姻家庭关系的新的规定。

《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施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废止,今天小编就来聊聊自2021年1月1日起,婚姻家庭关系的新的规定。


1.明确界定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

《民法典》第 1045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2.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此前,该类情形属于无效婚姻

《民法典》第1053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3.保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利益,增加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054条第2款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4.明确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民法典》第1060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5.扩大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增加劳务报酬、投资收益

《民法典》第106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法释〔2020〕22号 第25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6.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及范围

《民法典》第1064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7.增加协议离婚时的离婚冷静期制度

第1077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8.确认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离婚补偿救济不再囿于“分别财产制”下

《民法典》第1088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9.增加离婚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民法典》第1087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10.离婚损害赔偿增加了兜底条款

《民法典》第109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11.明确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1079条第4款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12.离婚案件中二周岁以下子女抚养权不再有争议

《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法释〔2020〕22号 第44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13.规范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1066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14.规范亲子关系异议诉讼制度

第1073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法释〔2020〕22号 第39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15.扩大了被收养人的范围,删除被收养人仅限于不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的限制

第1093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16.适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调整,有一名子女的收养人也可以献爱心

《民法典》第1098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17.改变岁差40仅限于男性收养女性,统一适用于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情况

《民法典》第1102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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